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光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Society for Optical Engineering,缩写CSOE。
第二条 中国光学工程学会是由光学界科技工作者、工程应用工作者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团结和带领广大光学科技工作者,积极倡导“创新、求实、协作、进取”的精神,搭建一个光学领域的产学研大平台,推动光学科学与工程的技术创新、注重光学科技的成果转化、面向应用促进光学前沿的工程化。以学术交流、期刊出版、项目对接、科技咨询、教育培训、工业展览、信息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光学科技与工程化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光学科学与工程事业的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光学科技及光学工程研究,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主办学会会刊,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科技图书、期刊、论文集、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及其它技术资料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技术及项目对接服务,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
(四)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以及职业规划培训等活动;
(五)开展项目和技术评估,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等工作;
(六)与国际光学组织建立友好关系,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及产业交流与合作,为国内推荐和引入国际专家、技术人才,提升国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七)开展青少年和公众科普活动,普及光学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提高公众科学素质。
(八)促进光学产业发展,举办科技展览展示活动;
(九)利用网络平台、产品及项目数据库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热心光学工程事业,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中国光学工程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本会会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七)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会费缴纳标准按《中国光学工程学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七)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 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换届后,应在30日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按照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组成要体现专业、地域、单位分布,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经理事长授权,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本会的活动依法和按章程开展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 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 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四)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 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会议形式。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在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11-29第 2 届 第1 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